河南日报社主办 2026.10.10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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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关于《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6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 河南日报 》( 2026年10月08日 第 06 版)

  省人大常委会:

  2026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根据立法程序和工作职责,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财政经济委员会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初审工作,坚持统筹谋划、靠前发力,深入调研、逐条审议,切实保证初审的质量。一是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梳理编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认真组织学习。召开协调会拟定工作方案,提出明确要求,督促起草单位尽早报送《条例(草案)》。建立制度,聚焦重点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二是注重靠前发力。坚持立法质量和效率并重,主动将立法审查关口前移,持续做好与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的沟通协调,跟踪了解工作进度,把握《条例(草案)》拟规范的具体内容,研究提出立法建议。同时积极参与省司法厅组织的立法座谈会,摸清条例的主要争议点,协助解决疑难问题,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持续拓宽社会各界参与财经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直有关单位、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济源示范区人大工委和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以及研究机构等,并通过河南人大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深入调查研究。赴浙江等省份学习先进经验,组织到南阳、平顶山等市实地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并重点围绕创新开展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提升监督质效与各地人大财经委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五是集中研究修改。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建议,7月上旬,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对《条例(草案)》逐条修改。7月16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初审修改稿,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0日,财政经济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初审过程中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规划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确保条例立法方向不偏、目标同向。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存在的规划衔接不畅、重编制轻实施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厘清人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职责边界,针对性破解长期存在的堵点难点,推动制度供给契合现实治理需要。三是坚持提质增效。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从源头规范规划编制,把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切实提升各级各类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四是坚持规划法定。严格规范规划编制、调整法定程序,健全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刚性约束,防止随意变更规划等行为干扰中长期发展布局,以法治保障发展战略接续推进,不断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和持续性。

  二、对《条例(草案)》的总体评价

  发展规划作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引导公共资源配置方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为更好发挥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做好我省各级各类规划与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进一步规范发展规划的制定,保障发展规划实施,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河南省发展规划条例》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有关要求,明确了各级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和相互关系,对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总体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章节名称的问题。有的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五章所规定的监督事项,都是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而非规划编制或审查环节,名称与内容不符,建议调整为“规划实施的监督”。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关于体例结构的问题。有些单位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逻辑顺序不顺畅,部分内容合并表述,不易理解,建议归纳整理。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一是对《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四条关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对象等相关内容进行重新归纳梳理,调整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各类规划批准前的衔接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拆分为两条,分别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三是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拆分为三条,分别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中发展规划报上一级备案的程序与上位法要求不一致,建议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及时报送上一级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规划编制质量的问题。有的代表提出,要提升规划编制质量,进一步明晰各类规划关系,避免上下一般粗,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这方面内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条增加“坚持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相互协调”的原则要求。同时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时代要求,发挥比较优势等内容,还明确规定不得照搬照抄。

  (五)关于财力保障的问题。有的部门和代表提出,政府应当充分考量财力,科学谋划项目,加强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从制度源头防范脱离财力实际,新增隐性债务的风险。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增加“加强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管理”的规定。还有的单位提出,经费是发展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支撑,建议进一步明确财政预算保障。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了发展规划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内容。

  (六)关于程序和内容进一步细化规范的问题。有些单位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发展规划草案和调整方案在提请审查批准前提交材料的规定不够详细,时限要求不够明确,而且审查和批准的程序也不够完善,建议修改。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分别对《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进行相应修改,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还有的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中的作用。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细化了相关职责,明确了监督方式;并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监督重点的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七)关于规划管理效能提升的问题。有的部门和代表建议,加强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在编制、实施、监督等过程中,从技术上保障规划数据的共享与衔接;同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参谋助手作用。财政经济委员会采纳了这些意见,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修改为: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规划编制手段和管理方式,提高规划实施效能。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智库、行业协会等在规划编制、论证等工作中的辅助支持作用。并调整成《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的第六条。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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